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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社会携手合作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对的挑战,各国必须携手行动。香港一向与国际社会紧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一项国际公约,要求有关国家采取行动,减少全球气候变化的威胁。已签署及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同意为达至最终目标作出努力,就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要求工业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二零零八至二零一二年期间的排放量须较一九九零年的水平下降至少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订明已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因为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工业化时期温室气体主要的排放源,而今日的气候变化相信由温室气体造成。中国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并已通报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自二零零叁年五月起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公约》,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发展中国家无需达到指定的排放目标。不过,作为地球村的一员,我们亦责无旁贷,在可行的情况下,当会尽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要了解更多,可浏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有英文)

《巴黎协定》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员聚首一堂,召开第二十一届气候大会(COP 21),并通过《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旨在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限制在1.5°C之内。当不少于55个缔约方(合计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批准《巴黎协定》后,协定即在第三十天起生效(简称55-55要求)。2016年4月22日 (地球日),175个成员(包括中国)在纽约市的开幕仪式签订《巴黎协定》。中国在2016年9月3日批准《巴黎协定》,并根据《基本法》宣布《巴黎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随着欧盟和多个欧盟成员国在2016年10月初批准《巴黎协定》,已达致55-55要求。《巴黎协定》在2016年11月4日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提供具体办法,让香港公司与外国机构合作,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协助进一步减少香港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爲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要了解更多,可浏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

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公布补充说明
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公布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公佈。《补充说明》列出港资企业在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明确要求与及相关的申请办法。

要了解更多,可浏览:
《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公布补充说明》

C40城巿气候领袖组织
香港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加入C40城巿气候领袖组织。该组织在二零零五年成立,旨在推动世界各大城巿群策群力,共同减少排放温室气体和提高能源效益。该组织成员包括伦敦、东京、纽约、悉尼、北京和上海等城巿。政府会与这些城巿密切合作,应对气候变化。

要了解更多, 可浏览:
C40城巿气候领袖组织[只有英文版本]
香港主办「C40论坛」分享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 (相关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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