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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

氣候變化是全球面對的挑戰,各國必須攜手行動。香港一向與國際社會緊密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一項國際公約,要求有關國家採取行動,減少全球氣候變化的威脅。已簽署及核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國家,同意為達至最終目標作出努力,就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一個水平上,使氣候系統免受危險的人為干擾」。《京都議定書》進一步要求工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二零零八至二零一二年期間的排放量須較一九九零年的水平下降至少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本原則,是訂明已發展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因為發展中國家並不是工業化時期溫室氣體主要的排放源,而今日的氣候變化相信由溫室氣體造成。中國分別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並已通報聯合國,《公約》和《議定書》自二零零三年五月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約》,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發展中國家無需達到指定的排放目標。不過,作為地球村的一員,我們亦責無旁貸,在可行的情況下,當會盡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要了解更多,可瀏覽: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只有英文)

《巴黎協定》
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成員聚首一堂,召開第二十一屆氣候大會(COP 21),並通過《巴黎協定》。《巴黎協定》旨在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於2°C之內,並努力限制在1.5°C之內。當不少於55個締約方(合計共佔全球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至少約55%)批准《巴黎協定》後,協定即在第三十天起生效(簡稱55-55要求)。

2016年4月22日 (地球日),175個成員(包括中國)在紐約市的開幕儀式簽訂《巴黎協定》。中國在2016年9月3日批准《巴黎協定》,並根據《基本法》宣佈《巴黎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隨著歐盟和多個歐盟成員國在2016年10月初批准《巴黎協定》,已達致55-55要求。《巴黎協定》在2016年11月4日生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提供具體辦法,讓香港公司與外國機構合作,在香港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協助進一步減少香港的溫室氣體排放及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爲干擾水平上的最終目標。

要了解更多,可瀏覽: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

港資企業在中國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公布補充說明
港資企業在中國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公布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公佈。《補充說明》列出港資企業在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明確要求與及相關的申請辦法。

要了解更多,可瀏覽:
《港資企業在中國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公布補充說明》

C40城巿氣候領袖組織

香港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加入C40城巿氣候領袖組織。該組織在二零零五年成立,旨在推動世界各大城巿群策群力,共同減少排放溫室氣體和提高能源效益。該組織成員包括倫敦、東京、紐約、悉尼、北京和上海等城巿。政府會與這些城巿密切合作,應對氣候變化。

要了解更多, 可瀏覽:
C40城巿氣候領袖組織[只有英文版本]
香港主辦「C40論壇」分享應對氣候變化的經驗 (相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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