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浩然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下稱兩電,簽訂的現行《管制計劃協議》,下稱《協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協議》下,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分別設立「新綠適樓宇基金」及「新智惜用電基金」,而兩電一方面可因達致能源審核、根據審核作出的節能和有關基金的目標而獲得獎勵,另一方面又可因達致《協議》內與能源效益、節約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相關的目標而獲得獎勵,對准許利潤作出若干調整,政府有否評估,上述安排會否令兩電雙重獲利;
(二)鑑於政府會檢視《協議》的獎勵及罰款機制,以就重要停電事故加重罰則,政府會否同時檢視「供電可靠性」、「運作效率」及「客户服務」三項表現指標的獎勵及罰款機制;及
(三)鑑於《協議》指出,兩電將與政府合作,研究加強內地與香港的聯網和香港現有電網聯網的詳細安排,以及向第三方開放電網的可行性,政府是否已就聯網進行研究工作,以及開始籌劃開放電網的工作?
答覆:
主席:
政府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青山發電有限公司,統稱中電,以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和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統稱港燈,分別簽訂現行《管制計劃協議》,下稱《協議》,於二○一八年十月一日及二○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協議》列明電力公司的責任、電力公司股東的回報,以及政府監察電力公司與電力有關的公司事務的安排。
現行《協議》有效期為15年,將於二○三三年屆滿。政府與電力公司均有權在截至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內要求修改《協議》的任何部分,任何修改《協議》的建議亦須經政府與電力公司雙方同意後才能實行。
政府計劃與電力公司就《協議》於二○二三年進行中期檢討,目前正為此作出準備。
就李浩然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為鼓勵兩家電力公司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以及發展可再生能源,《協議》設有相關表現目標。兩家電力公司如達到《協議》内與能源效益、節約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相關的目標,可以獲得獎勵,對准許利潤作出若干調整。相關表現目標性質各有不同,主要包括以下範疇:
(i)能源審核表現為電力公司在該年度按《協議》下的「能源審核計劃」為工業和商業客戶完成的能源審核的宗數;
(ii)經「能源審核計劃」或其他認可人士審核的節約能源表現為電力公司工業和商業客戶在該年度已裝置的節省能源技術所節省的能源總和;
(iii)中電及港燈的「新綠適樓宇基金」及「新智惜用電基金」表現為資助商用和非商用樓宇的公用地方進行改裝和重新校驗工程、推行以建築物為本的智能/資訊科技技術,或其他與政府議定的改善措施,而達到已展開工程的樓宇數目及節約能源表現。在此項目申領獎勵的節約能源表現,不能同時在上述第(ii)項申領;以及
(iv)可再生能源表現為該年度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總發電量等。
兩家電力公司亦須申報提交的節約能源表現是否已於其他項目獲得獎勵。政府會於核數檢討抽查兩家電力公司提交的節約能源表現資料,確保不會出現重複獲利的情況。
(二)政府對是次中期檢討持開放態度,並沒有為檢討範圍劃下界線。根據收集到的意見,政府初步打算與電力公司商討修訂《協議》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減低准許利潤、要求電力公司於能源危機期間分擔能源價格成本、檢視獎勵/罰款機制以就重要停電事故加重罰則等。《協議》設有客戶表現方面的獎罰機制,涵蓋「供電可靠性」、「運作效率」、「客戶服務」及「恢復供電」四類表現。相關獎罰機制亦會納入檢討。完成中期檢討後,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匯報檢討結果。
(三)政府一直部署加強區域合作以穩定電價、確保能源安全和取得更多清潔能源。《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已提出,政府會與電力公司研究加強在零碳能源方面的區域合作,與周邊地區探索更多零碳能源供應,包括尋求投資和開發等機會,參與和營運鄰近香港的零碳能源項目。在加強區域合作的前提下,我們可同時考慮加強聯網和引入更多供電商的選項。
在加強區域合作方面,現時中電透過連接大亞灣核電站和中國南方電網輸電網絡的清潔能源輸電系統輸入電力。政府在二○一八年批准中電的發展計劃,包括強化該清潔能源輸電系統工程,為系統更換電纜以增加輸電容量。預計項目在二○二五年完成後,可以讓香港更具靈活性輸入更多清潔能源。
此外,政府在將軍澳132區預留土地興建電力設施,是加強區域能源合作的策略性設施。電力設施日後將連接兩家電力公司的供電系統,可以加強兩家電力公司之間的聯網和傳送電力的能力,長遠有助穩定兩家電力公司的電價和減少本地電廠排放,惠及全港市民。現時項目尚在初步規劃階段,考慮規劃、興建至落成新的跨境輸電和電力接收設施所需時間,預計可在二○三五年前啓用。
根據海外經驗,開放電網不一定會減低電價和確保供電穩定。穩定可靠的電力市場對香港能源安全、經濟發展及民生安居至為重要。電力市場涉及龐大投資及專業可靠營運要求,以及與鄰近地區合作。長遠應否開放電網將涉及複雜的考慮因素,包括如何杜絕惡性競爭同時確保電力公司會投入足夠資源和建設、維持電力供應穩定可靠、電費維持在合理水平,並提供清潔能源以達到碳中和目標。
根據現行《協議》,如對電力供應的規管框架引入改變,最早要在《協議》屆滿之後,即二○三三年年底,才會實行。近年國際間因為推動邁向碳中和,電力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很可能會影響未來電力市場的營運方式。故此現階段我們的重點是推動加強區域合作以穩定電價及確保能源供應穩定安全。我們會在《協議》的制度下,適時與兩家電力公司探討及研究未來電力市場的營運和規管方式,包括是否開放電網。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