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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2010年版)

指引為報告機構自願參與和自報設計,參考了兩個國際公認的方法,包括世界資源研究所/世界商業可持續發展理事會的「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和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14064-1,以確保與國際慣例的一致性。
 
指引設定的主要用途是核算及報告用作商業或住宅用途的建築物的排放和清除。它們亦適用於大部分用於公共用途的建築物,包括學校/大學、社區中心、體育場館等。不過,用作工業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建築物,由於它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過程較為複雜,因此這指引可能不大適用。
 
作為報告過程中的第一個重要步驟,該指引為報告實體提供指導,為報告的目的決定物理邊界及確定運作。與其他國際協議一致,所有業務有關的直接排放和清除(範圍1 ,見注釋)和能源相關的間接排放(範圍2 ,見注釋)須要會計和報告。該報告的其他間接的排放量(範圍3,見注釋)是可選的。
  
「碳審計」指引

為方便報告機構量化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指引提供本地換算系數,用以估算一般運作時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指引提供的計算程序和換算系數,涵蓋普遍在香港建築物出現的範圍1和範圍2的運作。亦包含一些額外的計算程序和換算系數,如處理食水和污水的電力消耗及由於廢紙在堆填區產生的甲烷等,方便選擇為這些範圍3的間接排放作出匯報的報告機構使用。

指引亦提供樣本報告格式,連同排放和清除的匯總報表,及製作報告的指導等,方便報告機構準備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注釋:
範圍1運作的一些例子,包括現場發電機、鍋爐、氣體爐灶、專用車隊、製冷系統洩漏,及現場額外種植的樹木。
範圍2運作,包括生產和運輸建築物所購買的電力及煤氣。
範圍3運作的一些例子,包括僱員的通勤和商務旅行;由第三者運輸產品、材料、人或廢物;外判活動;除却範圍2所涵蓋的生產和分配能源產品所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生產所購買的材料和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

如欲下載指引的修訂版本,  請按這裏(PDF)